根據(jù)歐亞經(jīng)濟委員會理事會決議,2012年7月20日通過海關聯(lián)盟技術規(guī)定TRCU029/2012(第58號),并于2013年7月1日生效。
在成品食品中,不應檢測用作技術輔助劑的酶的活性,因為不考慮食品添加劑:纖維(小麥,大豆,豌豆,甜菜,蘋果等);變性淀粉(通過物理或酶促方法);酪蛋白酸鹽;菊粉;植物和動物蛋白(包括血漿)。
亞硝酸鈉E250(亞硝酸鉀E249)僅以亞硝酸鈉(亞硝酸鉀)質量分數(shù)不超過0.9%的亞硝酸鹽固化(亞硝酸固化)混合物的形式使用。
來自所有來源的食品中食品添加劑的總含量不得超過TR CU 029-2012規(guī)定的最高允許水平。
通過TR CU 029-2012標準化的食品中食品添加劑的含量由標簽(根據(jù)配方)或使用分析研究方法進行控制。
在食品成分中存在食品添加劑的情況下,成分標簽應注明:
1、食品添加劑的功能用途(根據(jù)其使用目的)
2、食品添加劑的名稱或電子索引
給食品添加劑貼標簽時,請注明:
1.“食品添加劑”或“復合食品添加劑”和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。
2.符合TRCU 029-2012附錄2和E食品添加劑名稱指標;
食品生產(chǎn)中調味劑的劑量不應超過調味劑制造商確定的值。
作為調味劑或食品添加劑的一部分的物質,作為調味劑的載體,不屬于食品的成分。
對于含有調味劑的食品,不允許標明屬于調味劑的調味劑和(或)調味劑。
對于含有調味劑的食品,不允許注明調味物質和調味劑, 包含在調味料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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